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精神,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管理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在大学生健康成长中发挥着良师益友的作用。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对于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校辅导员是指在一线直接从事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包括各系(部)辅导员、团总支书记、就业专干、心理健康专干等。
第三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选拔、使用、管理、培养、提高”相结合和“职业化、专家化”的发展方向,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辅导员队伍。
第二章 体制与机制
第四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要放在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学校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专题研究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队伍建设的要求。各系(部)要根据需要及时召开辅导员队伍建设专题会议。辅导员实行学校和系(部)双重领导,系(部)对辅导员实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是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的业务职能部门,与系(部)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制定辅导员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办法,会同人事处选拔新进辅导员,负责辅导员队伍的培训、指导和考核工作,会同校团委做好向校党委组织部推荐系(部)团总支书记的工作。建立辅导员队伍建设职能部门定期会商工作制度,交流、研究辅导员队伍建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措施
第六条 各系(部)要设立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系党总支书记和系主任共同担任,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部)党总支副书记任副组长,设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学生工作。辅导员隶属学生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专(兼)职辅导员的管理。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七条 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并逐步配齐人员。
第八条 选聘辅导员的标准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中国共产党党员,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身心健康,德才兼备,乐于奉献,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
(三)具有与本校学科专业相近的、或思想政治教育以及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专业背景;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具有大学院系学生干部的经历。
第九条 辅导员选聘的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竞争与择优选聘的原则;
(三)坚持优化队伍结构的原则。
第十条 辅导员的选聘程序
辅导员的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主管人事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牵头,人事、学工、组织、宣传、纪委等相关部门领导及系(部)党总支书记代表组成选聘小组,具体负责辅导员的选聘工作。按照国家、湖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录用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辅导员选聘需经过自愿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程序。选聘工作组对资格审查和笔试成绩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面试。排名名单经监审和选聘工作组审议确定后上报校党委。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后,由人事处与应聘者签订就业协议。
辅导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辅导员的聘任、解聘、转岗、调动等,须经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和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四章 要求与职责
第十一条 辅导员工作要求
(一)保持工作热情,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寝室的建设和管理,及时解决或反映学生中出现的问题;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学生思想状况,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四)要注重提升自身素质,主动学习、钻研,致力研究学生,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和心理健康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与工作水平;
(五)辅导员要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健康的心理品质,要树立良好形象,真正做到为人师表;
(六)注重运用各种新工作载体,特别是信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通过组建学生班级QQ群、个人博客、微信、上本校贴吧讨论等新媒体手段,增强思想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教育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二条 辅导员工作职责
(一)积极在学生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二)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各种教育活动,培养学生自尊、自爱、自律、自强和诚实守信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学生的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把握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及时、有效处理有关学生的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引导学生保持良好的心态,热爱生命,增强学生自我调适和承受挫折的能力。积极关注有心理问题的学生,适时做好心理疏导工作;
(五)落实对特困学生资助的有关政策,关心特困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帮助特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六)开展就业指导工作,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培养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能力;
(七)指导学生党团组织和班委会建设,带好学生党员队伍、学生干部队伍和学生骨干队伍,在各项活动中发挥他们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与自我服务的作用;
(八)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学生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九)积极配合教学部门抓好学风建设工作,加强学生的学习指导,引导学生增加学习精力投入,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风气。及时掌握学生出勤情况,反映学生学习和教师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十)根据工作安排需要,可担任所在系(部)学生党支部书记、团总支书记等职务,经相关部门考核可承担部分课程、大学生社会实践教育以及党(团)课等教学工作。
第五章 培养与培训
第十三条 依托教育部培训基地、省教育厅培训基地、学校培训三级培训体系,有计划地对辅导员进行业务培训。根据辅导员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设计培训内容,合理安排培训时间,不断拓展培训形式,把岗前和在岗、理论和业务、校内和校外等培训有机结合起来。同时鼓励专职辅导员攻读思想政治教育等相关专业的硕士和博士学位,不断优化辅导员队伍的专业结构,使辅导员队伍朝着专业化、专家化方向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辅导员队伍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辅导员参与各类培训、社会实践、学习考察等活动,学校举办辅导员培训班,辅导员评优奖励,校级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课题立项,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其他项目。各系(部)要从自筹经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本单位辅导员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努力提高辅导员的业务能力。辅导员要通过培训和岗位自学,在职业规划、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思政教育、学习指导、形势政策等方面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逐步实现持证上岗。学校每年举办一次辅导员培训班,组织优秀辅导员参加校内外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考察活动,推荐优秀辅导员到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挂职锻炼,每年举行“辅导员职业技能大赛”,为辅导员工作专业化发展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建立辅导员工作和学习交流平台,开展学生工作研究。建立辅导员工作案例库,定期举办“辅导员论坛”,不断丰富辅导员学习培训的内容和形式,拓宽辅导员学习交流的空间。鼓励辅导员紧密结合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践,申报研究项目,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对辅导员的教学、科研成果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重视辅导员的个人发展和培养,畅通辅导员的职业出路。在鼓励辅导员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的同时,把优秀辅导员作为学校后备干部的重要来源,进行培养考察,并向学校党政管理工作岗位进行推荐。
第六章 晋级与待遇
第十八条 辅导员的职务评聘应体现其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的职业特点,既可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又可聘任管理干部行政职务。辅导员在同级改职时,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本人条件和志向,有计划地对辅导员进行定向培养。对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业务能力强、成绩突出的优秀辅导员,继续留在辅导员岗位上向职业化、专家化方向发展;对具有硕士学位、从事辅导员工作满5年且考核合格,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经个人申请,系(部)同意,学工部门和教务部门批准,可申请转向教学科研工作岗位。
第二十条 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工作实绩,按照《怀化学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细则》和《怀化学院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可确定相应行政级别。
第二十一条 要为辅导员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各系(部)要为辅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通讯经费、办公设备、图书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充分考虑学生工作的性质和特点,给予辅导员岗位津贴,并随着经济发展和教职工收入增加,按照相关政策进行适当调整。担任系(部)学生党支部书记的,应另外计算其工作量,给予相应报酬。
第七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组织部、人事处、学工部、团委、招就处及系(部)组成的辅导员工作考评领导小组,依据辅导员工作要求、工作职责和工作量化考评细则对辅导员进行管理、考核。
第二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辅导员考核机制。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制定辅导员考核办法,考核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和各系(部)共同进行,组织人事部门参与,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定结果通知本人并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奖惩、评优晋级的依据。辅导员考核不合格,由学校人事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解除聘任合同,或者转岗。
第二十五条 每年11月份对辅导员上一学年工作进行考核。预科部辅导员工作考核时间为每学年6月份。辅导员考核内容按照《怀化学院辅导员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见表一)。
第二十六条 考核程序:①个人总结。专兼职辅导员按考核的内容和要求,认真总结本学年工作,填写《怀化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登记表》(见表二),并向所在系(部)提供个人工作总结及与考核有关的材料。②学生测评。系(部)考核领导小组从辅导员所带班级随机抽取20%以上的学生,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测评。③系(部)测评。系(部)考核领导小组在听取辅导员学年工作述职及审核个人自评情况后,根据考核指标评分。考核结束后,各系(部)将辅导员自评、学生评议、系(部)考核原始分填表报学生处。④部门测评。学校有关部门(学生处、教务处、组织部、宣传部、财务处、保卫处、团委、后勤服务总公司)按照平时掌握的情况(如参加会议情况、工作完成情况、学生违纪情况、公寓住宿情况、学生反映情况等),对辅导员工作进行考核,给出相应分值。⑤学校审核。学生处审核汇总辅导员自评、学生评议、系(部)考核、部门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结果,经学校有关会议通过。⑥考核执行。学校按考核结论给予相应奖惩,并将《怀化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辅导员考核分为四个等次:优秀(90分及以上)、称职(70—89分)、基本称职(60—69分)、不称职(59分及以下)。
第二十八条 考核得分为优秀的辅导员才有资格参评当年度“校级优秀辅导员”、“省级优秀辅导员”等荣誉称号,并在晋升职务职称、外出考察等方面优先考虑。考核为称职者可继续聘任,并在晋升职务职称、外出考察等方面予以考虑。考核为不称者退出辅导员队伍。
第二十九条 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评为优秀辅导员:①学年内累计因病因事(含在读研究生)离岗达30天及以上者;②因疏于教育引导以致学生严重违纪影响恶劣者;或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到达突发事件发生现场并妥善处理者;③学生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治安、刑事处罚者;④在学生评优、评奖、申贷、助学等工作中弄虚作假者;⑤包庇学生违纪行为、对学生错误行为放任不管、教唆或怂恿学生违纪造成不良影响者。⑥未完成学校规定的辅导员工作要求者。
第三十条 建立和完善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督导制度,将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作为考核各系(部)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检查、督导。
第三十一条 完善辅导员评优奖励制度。把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学校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体系,名额单列,统一表彰。学校每年按辅导员总数的20%评选“优秀辅导员”,颁发“优秀辅导员”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凡被授予“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者,在年度考核、评优、晋升职务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本意见经2013年5月24日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